(2015)昆商初字第02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邢景焱、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邢景焱,王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05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负责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继伟,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景焱。被告王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邢景焱、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6元,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冯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