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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商二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牟居民委员会与彭树梅、肖秀英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树梅,肖秀英,张德娥,彭天华,彭联华,彭志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牟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树梅,已死亡。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秀英。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照家。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娥。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天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联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志华。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先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牟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牟居民委员会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述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春安,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树梅、肖秀英、张德娥、彭天华、彭联华、彭志华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秀波审判员  冯双成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子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