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赵江涛与于彦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江涛,于彦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148号申请人赵江涛。被申请人于彦辉。2015年7月3日时江辉向申请人赵江涛借款60000元整,于彦辉为担保人,借款协议约定为2个月,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止,有借款协议为证。借款期限到期后,时江辉拒不偿还借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申请人赵江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于彦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于彦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