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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董友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友活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70-2号原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道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友活,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友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补充证据,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5元,减半收取为5193元,由原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鸿审 判 员  王隽林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简 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