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辛凤生与李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凤生,李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辛凤生,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李川,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受理原告辛凤生诉被告李川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川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少华路098号14栋102户,本案应当移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绳金塔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李川在南昌市××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本案被告李川的户籍所在地为南昌市××区,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被告李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瑞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 查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