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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来宾市阔农农业有限公司与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宾市阔农农业有限公司,肖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来宾市阔农农业有限公司。地址:来宾市新兴北路497号2楼。法定代表人谢大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庆贤,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市阔农农业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肖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来宾市阔农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正光审 判 员  韦 润人民陪审员  周雪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