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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商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爱彬与董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爱彬,董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商字第51号原告盛爱彬。被告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爱彬诉被告董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爱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