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商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爱彬与董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爱彬,董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商字第51号原告盛爱彬。被告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爱彬诉被告董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爱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