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传生与被执行人谢元武、李雪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传生,谢元武,李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祝传生,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谢元武,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李雪连(系被执行人谢元武妻子),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祝传生与被执行人谢元武、李雪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集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谢元武、李雪连应支付赔偿款109431.99元及受理费2439.68元给申请执行人祝传生,并承担执行费1578.07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11月5日在本院举行执行听证。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元武、李雪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确凿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审 判 员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