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林济春与张魁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济春,张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林济春。被执行人张魁祥。申请执行人林济春与被执行人张魁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魁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济春于2013年12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魁祥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济春案款共计15165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张魁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龙泉执字第14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魁祥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魁祥在相关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张魁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庭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165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张魁祥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济春15165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执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魁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林济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强审判员 叶 勇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