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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水波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鑫鑫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波,白山市江源区鑫鑫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水波。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鑫鑫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水波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鑫鑫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77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