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利与熊天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熊天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348号申请人王利,女,生于1986年3月6日,四川省南充市人。被执行人熊天宾,男,生于1970年12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人。王利申请执行熊天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