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浩进与陈善吕、林丽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浩进,陈善吕,林丽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82号申请执行人何浩进。被执行人陈善吕。被执行人林丽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浩进与被执行人陈善吕、林丽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善吕、林丽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善吕、林丽圆缴纳执行款173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941元,执行费24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善吕、林丽圆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善吕、林丽圆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善吕、林丽圆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善吕、林丽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