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759号。法定代表人张万柱,经理。被执行人刘玉锁。本院在执行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锁物业服务合同一案,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