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姚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