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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董丽仙与被执行人陈勇全、刘志聪、秦健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仙,陈勇全,刘志聪,秦健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董丽仙,女,1966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陈勇全,男,1982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刘志聪,男,1980年1月29日生。被执行人秦健茗,男,1981年9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丽仙与被执行人陈勇全、刘志聪、秦健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4日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甘华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