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董丽仙与被执行人陈勇全、刘志聪、秦健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仙,陈勇全,刘志聪,秦健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董丽仙,女,1966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陈勇全,男,1982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刘志聪,男,1980年1月29日生。被执行人秦健茗,男,1981年9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丽仙与被执行人陈勇全、刘志聪、秦健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4日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甘华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