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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6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余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李明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