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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允勇与朱建明、张少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允勇,朱建明,张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955-1号申请执行人赵允勇。被执行人朱建明。被执行人张少芹。原告赵允勇与被告朱建明、张少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浦调确字第1142号民事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建明、张少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9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