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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终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华金堂、王月华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华金堂,王月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法定代表人:邹善荣。委托代理人:蔡镝、张珍,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金堂,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上墅乡施善村吉坑坞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华。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福如、唐丽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金堂、王月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安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思杰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代理审判员  周辰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