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潘洪江与何江、吴海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32-2号申请执行人潘洪江。被执行人何江。被执行人吴海冰。申请执行人潘洪江与被执行人何江、吴海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江、吴海冰应向申请执行人还款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吴海冰的商品房进行拍卖,本案分得案款54154.2元外,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何江、吴海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江、吴海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5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