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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周泽华与梁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华,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周泽华,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强,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周泽华与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4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400元及其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到金融机构、国土、房产、车管所、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实被执行人梁强有号牌为粤W**号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另案[(2015)云罗法执字第598号]裁定查封,但因不能控制而暂时无法处理,另查实被执行人梁强有工资收入,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