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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调确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润伟、蒋文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润伟,蒋文英,杨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调确字第24号申请人:杨润伟。申请人:蒋文英。申请人:杨晓云。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润伟、蒋文英、杨晓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邱双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事因:南湖区栅堰新村106幢301室房屋系杨奎生和蒋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杨奎生于2012年12月3日去世,其配偶及子女就该房屋的继承事宜产生分歧,经嘉兴市南湖区社会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调解,于2015年11月16日达成了以下协议:一、位于南湖区栅堰新村106幢301室房屋系杨奎生和蒋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杨奎生已死亡,其所享有的50%份额由杨润伟继承。蒋文英与杨晓云放弃继承权。另蒋文英所享有的50%的份额也一并赠于杨润伟,故由杨润伟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二、有关该房屋的过户费用由杨润伟承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润伟、蒋文英、杨晓云之间于2015年11月16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中具有给付性质的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双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