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与曹圣光、陈淑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曹圣光,陈淑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新福。委托代理人应祖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童晓芳(特别授权)。被告曹圣光。被告陈淑芳。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圣光、陈淑芳、永康市博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永康市圣光照翔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5000元,并赔偿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季玲玲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博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永康市圣光照翔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祖庆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曹圣光口头约定广告策划合同,并按照曹圣光的指示向被告陈淑芳预付25000元策划费用的事实清楚。合同成立后,被告仅履行了1万元的广告策划,至今未有返还原告剩余策划费用15000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圣光、陈淑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圣光、陈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预付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圣光、陈淑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