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孟庆元与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庆元,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9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庆元,男,汉族,1937年9月23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城南街50-1-4。委托代理人:李海春,男,汉族,1932年12月14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城大路11-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海新路集团2号。法定代表人:赵启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孟庆元因与被申请人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庆元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其保健津贴待遇,给付拖欠5%的工资待遇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折龄待遇。孟庆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孟庆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孟庆元提出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其保健津贴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劳字17号文件及阜煤人字(2001)193号文件的规定,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已为孟庆元发放保健津贴每月30元,故其该项再审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孟庆元提出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其拖欠5%的工资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及中煤总劳字(1992)641号文件的规定,孟庆元现已享受的工资待遇并无不当。关于孟庆元提出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折龄待遇的问题,折龄待遇系为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计算工龄的标准,不是工龄工资的依据,而且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孟庆元承认其工龄现已补到60岁,故其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孟庆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庆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景祥审 判 员 张颂秋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