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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迟广勇与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广勇,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447号原告迟广勇,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XXX幢XXX室。负责人叶高,该分院总经理。被告中福天地(北���)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叶高,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广勇与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04元,由原告迟广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  建  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秋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