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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秋军、逯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秋军,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2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秋军。被执行人逯志强。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秋军、逯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758463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