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莆田后度胜利宫与陈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后度胜利宫,陈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3368号原告莆田后度胜利宫,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林振飞,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武军、程益民,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后度胜利宫与被告陈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后度胜利宫以原、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后度胜利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2元,由原告莆田后度胜利宫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婷婷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