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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被告刘高勇,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