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细明与林永水、李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细明,林永水,李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郑细明,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永水,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李红莲,女,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