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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包凤新诉被告陈淑清、王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凤新,陈淑清,王凤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小字第5号原告包凤新,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陈淑清,女,1955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王凤林,男,50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凤新诉被告陈淑清、王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凤林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凤新撤回对被告王凤林的起诉。审 判 长 :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