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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罗建、齐静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30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罗建,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齐静雪,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罗建、齐静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建、齐静雪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罗建、齐静雪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