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魁生与鹤壁市超越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魁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孙魁生,男,1960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娅姝,代理权限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申请撤诉,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被告鹤壁市超越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亚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卫民,男,年龄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魁生与被告鹤壁市超越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魁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魁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魁生撤回对被告鹤壁市超越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魁生负担。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