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淑玲诉被告马瑞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玲,马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韩淑玲,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瑞丽,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玲诉被告马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韩淑玲负担。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