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海芹与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芹,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6号原告:周海芹,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芹诉被告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举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文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