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6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佳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赵佳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314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佳禾,女,住重庆市沙坪坝。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佳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