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世坤申请执行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坤,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魏世坤,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唐勇。本院在执行魏世坤申请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4614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分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