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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炳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炳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炳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伟伟、高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炳涛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炳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炳涛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炳涛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刘炳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炳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炳涛在孟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366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毒品一包,重0.17克。经鉴定,该毒品中含咖啡因、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刘炳涛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炳涛供述:2015年7月21日晚7点左右,我在孟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卖给唐某某一包毒品,他给了我366元。我刚从唐某某车上下来,准备走时被公安民警抓住了。2、证人唐某某证明:2015年7月21日晚,我向刘炳涛购买一包毒品,给了他366元。刘炳涛拿着钱刚从我车上下去,公安干警就把他控制住了。3、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同步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缴毒品单据、孟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功证明、被告人刘炳涛亲笔检查。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毒品照片、监控光盘、同步称量视频。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炳涛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炳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炳涛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炳涛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炳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炳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新民审 判 员 杜彦萍代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