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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天赐与高建华、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赐,高建华,高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687号申请执行人陈天赐,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15号。被执行人高建华。被执行人高建峰。关于陈天赐与高建华、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执行费2478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放弃高建峰在本案中的责任,表示今后不再就本案向高建峰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高建华已经给付5000元,余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