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农行与被执行人毛培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毛培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代表人王炜,行长。被执行人毛培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毛培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天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