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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雷胡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伯英。被执行人雷胡牙,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胡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台执字第175号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胡牙、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的一部分。为避免重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吴学仁代理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