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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福兴饲料厂,庄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福河村,组织机构代码15663359-2。法定代表人郑水海,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庄国庆,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与被执行人庄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