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68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红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