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冯文辛与田福、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辛,田福,王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6255号原告冯文辛。被告田福。被告王国忠。原告冯文辛诉被告田福、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立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瑞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