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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冯文辛与田福、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辛,田福,王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6255号原告冯文辛。被告田福。被告王国忠。原告冯文辛诉被告田福、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立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瑞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