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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长初与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许雄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初,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许雄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5187号原告陈长初,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组织机构代码58754411-0。法定代表人许雄强。被告许雄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陈长初与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许雄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明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许雄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长初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因公司生产需要聘请原告任生产主管,截止到2015年5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8432元,并由被告许雄强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收执。事后被告仅于2015年7月支付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资16432元。现原告急需用钱而向两被告追讨,但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6432元。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许雄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陈长初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雄强于2015年5月14日出具的欠条1张,该欠条载明“兹有我司员工陈长初,工资结算尚欠工资18432.00,经双方协商最迟于本年度7月10日前结清,期间款项若有进来会另行安排,此据”,以此证明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资18432元并定于2015年7月10日前付清的事实。因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许雄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长初系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2015年5月14日,经原告陈长初与被告许雄强结算,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陈长初工资18432元,约定最迟于2015年7月10日前结清,并由被告许雄强出具欠条1张给原告收执。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仅支付给原告2000元,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资16432元。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初系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其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16432元并提供相应依据,可予采信;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16432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许雄强是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责任应由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许雄强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长初工资16432元。二、驳回原告陈长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艺娟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