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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三峡新能源利川风电有限公司、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利川风电有限公司,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96号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杨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锋,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三峡新能源利川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胜利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吴加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琚兴乐,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乔靖,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金张渚工业园(犊山桥北)。法定代表人赵良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世斌,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花军义,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峡新能源利川风电有限公司、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16元,减半收取34108元,由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肖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