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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00119-1号申请执行人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村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股权、银行账户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在房产、土地,在本院查封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作出异议裁定后,申请执行人又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能否执行尚需等待复议结果。被执行人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同时没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股权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国甫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1月16日地点:驻马店中级法院809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喜禄、审判员吕玉宝、代理审判员谭清华记录:张国甫评议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喜禄:介绍案情(略)。本院在执行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股权、银行账户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在房产、土地,在本院查封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作出异议裁定后,申请执行人又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能否执行尚需等待复议结果。被执行人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同时没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股权信息。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吕玉宝:同意承办人意见。待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谭清华:同意上述意见,应等待复议结果。合议庭综合意见:浙XX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园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