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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观俊、郑化欣、许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观俊,郑化欣,许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委托代理人许书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被告郑观俊,男,汉族。被告郑化欣,男,汉族。被告许书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观俊、郑化欣、许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林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