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观俊、郑化欣、许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观俊,郑化欣,许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委托代理人许书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被告郑观俊,男,汉族。被告郑化欣,男,汉族。被告许书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观俊、郑化欣、许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林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