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丕春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丕春,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杜丕春,男,1946年3月1日生,汉族,吉林供电公司磐石供电局退休干部,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斌,经理。申请执行人杜丕春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丕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未予履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产状态,其资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