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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传吉与房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吉,房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765号原告刘传吉。被告房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房贤驾驶鲁B号小轿车沿店集镇即发路由北向南行驶,遇原告驾驶鲁02R64**号手扶拖拉机沿即发路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