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广龙与杨学兵、韦国华、张长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龙,张长运,杨学兵,韦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杨广龙,居民。被执行人张长运,居民。被执行人杨学兵,居民。被执行人韦国华,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广龙与被执行人张长运、杨学兵、韦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514.1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长运、杨学兵、韦国华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