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罪犯程晋杰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350号罪犯程晋杰,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08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程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晋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晋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义干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审 判 员 洪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